1.難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分開處理,不應排放到城市下水道。
2.選擇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造落后的生產工藝,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消除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。
3.類似的有機廢水,例如造紙廢水,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處理。
4.對流量大、污染輕的廢水進行適當的處理和回收,不得排入下水道,以免增加城市污水和城市污水處理的負荷。
5.含有污染物的廢水,如某些重金屬、放射性物質、高濃度酚類和廢水,應與其他廢水分離,以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。
6.一些可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,如苯酚和廢水,應進行處理,然后按照承諾的排放規范排入城市下水道,然后進行進一步的生化處理。
7.在使用有毒物質和生產有毒產品和產品的過程中,要嚴格操作和監督,消除滴漏,減少損失,采用合理的工藝和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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